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2年度,813號
CLEV,102,壢簡,813,2014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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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壢簡字第81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律師
複代理人  游禮文
訴訟代理人 張婷
被   告 吳家毅
      李凱鈴
      吳家鋆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吳昭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
1 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吳家毅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吳家毅前因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83,28 2 元及利息費用未為清償。詎原告依被告吳家毅名下不動產 反查所有權人時,竟發現被告吳家毅於民國101 年10月12日 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 原因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被告李凱鈴及被告吳 家鋆名下。被告吳家毅上開行為係基於詐害債權之故意,且 移轉後被告吳家毅名下已無其他財產足資清償對原告之債務 ,顯有害及原告債權。爰依民法第244 條第2 、4 項之規定 ,請求被告李凱鈴及被告吳家鋆就系爭不動產經桃園縣大溪 地政事務所於101 年10月12日以買賣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吳家毅所有等語,並 聲明:(一)被告等就系爭不動產於101 年10月12日以買賣 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其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撤 銷。(二)被告李凱鈴及被告吳家鋆應共同將上開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為被告吳家毅所有。
二、被告抗辯:
(一)被告吳家毅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二)被告吳家鋆李凱鈴以:被告吳家毅欠被告吳家鋆260 萬 元,被告吳家鋆以320 萬及被告吳家鋆所欠260 萬,總共 580 萬元向被告吳家毅購買系爭不動產,其中324 萬元是 向國泰世華銀行貸款,目前房貸係被告吳家鋆李凱鈴在 繳納,每月連本帶利要繳兩萬多元等語置辯,並聲明:駁 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被告吳家毅欠款之及被告間移轉系爭不動產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分期還款協議書、本院101 年司促 字27091 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 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異動索引、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向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調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 相關資料核閱屬實;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惟 被告仍以前詞置辯。
四、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 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 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依民法 第244 條規定,撤銷債務人所為之有償或無償行為者,祇須 具備下列之條件,(一)為債務人所為之法律行為(二)其 法律行為有害於債權人(三)其法律行為係以財產權為目的 (四)如為有償之法律行為,債務人於行為時,明知其行為 有害於債權人,受益人於受益時,亦明知其事情。至於債務 人之法律行為除有特別規定外,無論為債權行為抑為物權行 為,均非所問,此有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23 號判例可資 參照。而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之總擔保,故債務人處 分其財產之行為是否有害及債權人,應以債務人之處分行為 對全體債權人之總擔保是否有所變動為準。查系爭不動產於 買賣、移轉登記後,其抵押權部分之抵押權人原係聯邦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1 年11月1 日由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設定抵押權,並清償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 債務,此有異動索引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4、45頁),又系 爭不動產亦於101 年11月1 日由被告李凱鈴吳家鋆擔任設 定義務人,亦有系爭不動產之謄本附卷可佐(本院卷第34頁 至43頁),另被告李凱鈴吳家鋆亦提出目前房屋貸款之繳 納帳戶,每月均以連本帶利方式清償20,540元(本院卷第 111 頁),是以,被告李凱鈴吳家鋆為目前系爭不動產之 貸款清償義務人及抵押人之情形,應堪認定。從上開資料可 知,被告李凱鈴吳家鋆以貸款方式付出相當金額購買系爭 不動產,且亦清償系爭不動產原有之貸款,則債務人吳家毅 之將系爭不動產處分之行為雖減少積極財產,然亦減少其所 負之債務甚明,經核尚無價格顯著偏低之情事,且所謂買賣



,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 約。而價金之數額,由當事人依其主觀意願互相同意即可, 非必與客觀市場行情價格相當,其於當事人間具有一定親誼 者尤然,故被告間移轉系爭不動產之行為並未有害及債權人 之情事。又被告李凱鈴吳家鋆亦否認其於買賣系爭不動產 時,明知該行為有害於債權人,而原告就此亦無其他證據可 資證明,從而,原告訴請撤銷系爭不動產移轉之債權及物權 行為,於法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 ,經本院審酌認與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六、訴訟費用1,99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由敗訴之原告負 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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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部分: │
├─────┬────┬─────┬───────────┬────┤
│ 坐落 │ 地號 │ 地目 │ 面積(㎡) │權利範圍│
├─────┼────┼─────┼───────────┼────┤
│龍潭鄉潛龍│ 1079 │ 建 │ 53,344.04 │吳家鋆及│
│段 │ │ │ │李凱鈴各│
│ │ │ │ │200,000 │
│ │ │ │ │分之1 │
├─────┼────┼─────┼───────────┼────┤
│龍潭鄉潛龍│ 1099 │ 建 │ 59,940.27 │吳家鋆及│
│段 │ │ │ │李凱鈴各│
│ │ │ │ │200,000 │
│ │ │ │ │分之121 │
├─────┴────┴─────┴───────────┴────┤
│建物部分: │
├─────┬────┬─────┬──────┬────┬────┤
│ 建號 │門牌號碼│ 基地坐落 │ 層數 │樓層面積│權利範圍│
│ │ │ │ 主要建材 │ (㎡) │ │
│ │ │ │ 主要用途 │ │ │




├─────┼────┼─────┼──────┼────┼────┤
│龍潭鄉潛龍│百年二街│龍潭鄉潛龍│15層 │總面積:│吳家鋆及│
│段1995建號│31號地下│段1079地號│鋼筋混凝土造│5352.24 │李凱鈴各│
│ │室 │ │住家用 │ │200,000 │
│ │ │ │ │ │分之1 │
├─────┼────┼─────┼──────┼────┼────┤
│龍潭鄉潛龍│百年三街│龍潭鄉潛龍│ 4層 │總面積:│吳家鋆及│
│段2101建號│1巷23號 │段1099地號│鋼筋混凝土造│188.19 │李凱鈴各│
│ │ │ │ 住家用 │ │2分之1 │
├─────┼────┼─────┼──────┼────┼────┤ ────┼────┤
│龍潭鄉潛龍│百年二街│龍潭鄉潛龍│ 14層 │總面積:│吳家鋆及│
│段3254建號│15巷21號│段1099地號│鋼筋混凝土造│5313.96 │李凱鈴各│
│ │地下室 │ │ 住家用 │ │200,000 │
│ │ │ │ │ │分之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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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