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勞小字第27號
原 告 謝惠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俐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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