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郭名洲
代 理 人 黃文潭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上列當事人間關於本院103年度重簡字第12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 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 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民事訴訟法第33條 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按同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 偏頗之虞者,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 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 。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 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此種迴避 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自為聲請之 日起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承辦法官 彭松江於本院103年1月28日103年度重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理 由欄一所載「聲請人必將受難以補償之損害」等語,在聲請 人停止執行聲請狀並無該段文字,是彭松江法官於此乃偽造 變造私文書,即公文書登載不實,而違反刑法第213條公文 書登載不實。又彭松江法官於前揭民事裁定第2頁第14、15 等列所寫「足見上述執行程序...全部受償完畢而告終結」 即「執行程序... 終結」這六個字也是偽造變造即公文書登 載不實,而違反刑法第213條,故彭松江顯然有民事訴訟法 第33條第1項第2款「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故本件 聲請他應該迴避云云。經查,聲請人其所舉之原因均與上述 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 之虞之情形不合,且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彭松江 法官於本件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 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之虞。是其以民事訴 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事 由,聲請本院103年度重簡字第12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承 審法官彭松江迴避,應不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趙義德
法 官 洪任遠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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