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62號
原 告 高嘉謙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正晏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0,000 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
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