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2年度,1422號
SJEV,102,重簡,1422,20140227,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42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太一節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馨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0,20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1/1頁


參考資料
太一節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馨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