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341號
原 告 蔡慶安
訴訟代理人 蔡張秀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瀛大工程有限公司間債權人對第三人聲明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81,5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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