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款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2年度,1768號
SJEV,102,重小,1768,2014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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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768號
原   告 璿宇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鈺慧
被   告 大視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玉青
訴訟代理人 曹建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於民國103年1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請求:(一)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被 告應給付原告2,664元。嗣於民國(下同)102年12月19日言 詞辯論期日,原告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6,66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 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因得標訴外人中國科技大學之教學設備 採購案,而向被告購買產品,被告告知有自行生產並有專利 認證,原告遂向被告購買長方形胸章機(含模具及簡易型裁 刀)及心型胸章機(含模具及簡易型裁刀),含稅價格為新 臺幣(下同)44,000元,並約定於101年8月28日全部交貨, 事後原告於8 月13日匯訂金給予被告,被告雖告知長方型胸 章機及心型胸章機貨品需等到9月15日才有,卻拖延至9月20 日才將該貨品送至中國科技大學,顯見被告未依約定日期交 付買賣標的物,已屬違約並且已失誠信,甚至於10月2 日至 學校教學完畢後將設備教學證明給予原告,被告亦表示已完 成全部給付義務要求原告給付剩餘價金,原告基於相信被告 交貨完畢,並取得老師簽名,所以給付剩餘款項。但中國科 技大學於11月6日及8日才辦理驗收,並非如被告所表示已交 貨完畢亦等同於驗收完成,且中國科技大學在辦理驗收時, 看到長方形胸章機及心型胸章機均無模具及裁刀,原告才得



知被告產品並未全部交付完畢,其所交付之產品為瑕疵品, 顯見被告早在進行設備教學時即發現長方形胸章機及心型胸 章機之模具有問題而取回維修,被告竟對原告隱匿其事,而 謊稱已將產品全部交付。原告後來得知被告私下與老師交涉 以更高階長方形胸章機及心形胸章機之機台抵押擔保,以取 得老師簽名,且原告得知此消息後不斷聯繫被告卻都無法聯 絡上,後被告於11月16日寄發E-MAIL信件,內指出無法交貨 ,並要原告另尋廠商購買產品,並退回44,000元,原告因與 中國科技大學履約期限在即以存證信函催告要求被告履約未 果後,乃自行上網查長方形胸章機及心型胸章機模具,原告 收到貨品後隨即將產品交付於中國科技大學點收,被告聞訊 竟又於數日後將係稱缺貨之產品送交中國科技大學,足見原 告向被告訂購長方形胸章機(含模具及簡易型裁刀)、心型 胸章機(含模具及簡易型裁刀),既有約定應符合一定品質 ,雙方所約定之品質顯即屬被告所保證之品質,被告顯然有 不告知產品瑕疵之故意,故原告自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價金,而逕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即延遲交貨遭中國科技 大學罰款2,664 元及退還長方形胸章機、心型胸章機之價金 44,000元,共計46,664元。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46,664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
三、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原告於101年8月向被告購 買7 款商品(包含長方形胸章機含模具及簡易型裁刀、心型 胸章機含模具及簡易型裁刀)共計103,000 元,約定長方型 胸章機與心型胸章機須於101年9月15日交貨,並要求直接將 商品交付予中國科技大學台北校區之陳進士老師與新竹校區 之曹永平老師,而被告有事先告知原告有關長方型胸章機與 心型胸章機均屬訂製款會延期至9 月20日方能交貨,並經原 告同意,原告遂要求被告開具上開訂製品會延遲交貨之文件 ,亦要求須在交貨完畢後才支付尾款53,000元。事後,原告 於9 月20日將長方型胸章機與心型胸章機郵寄至中國科技大 學湖口校區,顯見該胸章機已全數交貨完畢,然被告於10月 2 日前往中國科技大學湖口校區教學,長方型胸章機是完整 ,並非原告所述欠缺模具,且於教學過程中雖有發現長方型 胸章機與心型胸章機模具有問題,但在取得曹永平老師的同 意下,被告則以抵押4 台價值60,000元之全新鋁合金胸章機 作為擔保後,將上開胸章機送回大陸工廠處理。後來陳進士 老師說,原告其他商品交貨有問題與中國科技大學發生爭執 ,所以原告即要求被告馬上解決長方型胸章機與心型胸章機



之模具維修問題,但該機模具已送回大陸模具工廠修理,當 時大陸工廠因人員短缺問題無法馬上解決,為避免延誤原告 之需求,遂向原告表示長方型及心型胸章機4 台共計44,000 元可以辦理退貨退款,請原告提供匯款帳號並退回發票,但 原告卻不願辦理退貨,多次要求被告交貨,為了滿足原告, 被告以2 倍的價格向同行調貨,並於12月14日將長方型胸章 機與心型胸章機交付予中國科技大學湖口校區之曹永平老師 ,此時才能取回抵押在中國科技大學湖口校區4 台價值60,0 00元之全新鋁合金胸章機,復於12月17日將交貨完成通知函 寄給原告知悉,可見被告已依約交貨完畢,對原告並無任何 債務存在,故原告主張所言不實等語置辯。
四、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其因得標中國科技大學之教學設備採購案,被告告 知其為自行生產並有專利認證,遂向被告訂製7 款商品共計 103,000 元,其中長方型胸章機含模具及簡易型裁刀及心型 胸章機含模具及簡易型裁刀各2 台,價金為44,000元,約定 於101年8月28日全數交貨予該學校,原告支付訂金50,000元 。事後,被告雖告知長方型胸章機及心型胸章機貨品需等到 9月15日才有,卻至9月20日才將該貨品送至中國科技大學, 並於10月2 日在中國科技大學完成教學,原告依約給付剩餘 價金,但被告所交付之上開胸章機存有瑕疵,經原告向被告 反應後,被告仍無法及時處理,被告復於11月16日寄發E-MA IL信件向原告表示無法交貨,並要原告另尋廠商購買產品, 並退回44,0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報價單、專利認證、訂購 單、匯款資料、教學證明及兩造於101 年11月16日之電子郵 件內容各影本乙份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至於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系爭金額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 並以上開情辭置辯。
(一)按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契約解 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 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 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 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 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買受人主張物有瑕疵者,出賣人得定相 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其期限內是否解除契約。買受人於前 項期限內不解除契約者,喪失其解除權。民法第259條第2款 、第359條、第36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1.經查,本件原告向被告購買長方型胸章機及心型胸章機各2 台共計44,000元,原告支付訂金50,000元予被告,並約定由



被告將上開胸章機交付予中國科技大學,事後,被告依約交 付該學校後,原告則給付剩餘價金,但因被告所交付之系爭 胸章機存有瑕疵,經原告向被告反應,被告遂於101 年11月 16日以電子郵件方式告知無法交貨,並要原告另尋廠商購買 產品,並退回44,000元之事實,有如前述,且就被告於101 年11月16日上午10點32分以主旨記載關於心型與長方型胸章 機乙事寄送給原告之電子郵件內容觀之,記載「‧‧‧心型 與長方型胸章機找遍中國竟沒人在做,找到開模的廠商說要 各訂50套才要做,狠下心各訂了50套,大陸工廠說成本算錯 了要漲價,就讓他漲吧,帳完價又說缺CNC 機器,與曹老師 報告模具預計11月底會到台灣,這樣就可解決一樁麻煩又賠 錢的生意,我們已經盡量做,但無法得到貴司的體諒與感謝 ,所以我們決定,我們無法交貨給貴司,請貴司尋求別的廠 商購買,我們將退回貴司心型與長方型胸章機各兩套,共44 ,000元的錢」等文字,可知被告對於處理原告反應胸章機存 有瑕疵一事,係以退回原告向被告所購買系爭胸章機之價金 44,000元,惟為原告所拒,雖被告有向原告為解除系爭胸章 機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但被告所交付之物有瑕疵,僅原告 一方有買賣契約之解除權,因解除契約一般均已可歸責於他 方當事人為限,被告向原告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應經原 告之同意,否則解除契約不生法律效力,除非被告依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催告原告於期限內是否解除契約,而原告於期 限內不解除契約者,喪失解除權,原告復於101 年11月16日 下午6時以大肚郵局存證號碼第152號存證信函向被告表示應 交付無瑕疵之長方型胸章機及心型胸章機,此有大肚郵局存 證號碼第152號存證信函附卷可稽。
2.雖被告辯稱其於101 年12月14日將長方型胸章機與心型胸章 機交付予中國科技大學湖口校區之曹永平老師,並取回抵押 在中國科技大學湖口校區4 台價值60,000元之全新鋁合金胸 章機,復於12月17日將交貨完成通知函寄給原告知悉,可見 被告已交貨完畢,故對原告並無任何債務存在云云,惟查原 告於101 年11月16日得知被告不交貨欲退款,即尋找大陸台 州市黃岩大為工藝禮品廠購買長方型胸章機與心型胸章機, 並於101年12月1日訂立買賣契約,101年12月3日匯款,有彰 化銀行101年12月3日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1 份在卷可憑,原 告於匯款三日後收到產品,並於101 年12月11日送達中國科 技大學完成履約,而被告復於101 年12月14日將長方型胸章 機(含長方型裁切機)與心型胸章機(含心型裁切機)各2 台交付中國科技大學,有簽收單影本1 份可證,被告之給付 已無法達成買賣契約之目的,非依債之本質給付,不生給付



之效力。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容有誤會,要無足採。(二)次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 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 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出賣人並 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買賣之物 ,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 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民法第354條第1項、 第2項及第360條亦有規定。查本件原告向被告所購買之長方 型胸章機及心型胸章機於交付中國科技大學使用後,該胸章 機存有瑕疵,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復佐以原告向被告購買該 胸章機時,有告知自行生產並有專利認證,顯見被告有向原 告表示其所出售之胸章機存有一定品質之保證,於交付後因 該胸章機存有瑕疵,應屬欠缺被告所保證之品質,揆諸前揭 說明,原告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 損害賠償,原告亦得不向被告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而請 求解除契約。按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 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 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 約。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民法第255 條 、第260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買賣之物,係中國科技大 學用以教學之用,依賣賣契約之性質及當事人之表示,非於 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被告不按時依約給付 ,原告得不經催告解除買賣契約,原告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解 除契約,請求返還買賣價金44,000元,於法有據。又原告主 張被告應給付因延遲交貨遭中國科技大學罰款2,664 元等語 ,業據提出延遲計罰罰款資料乙份為證,被告則對原告有遭 中國科技大學罰款2,664 元乙節不爭執,惟以被告依約業經 完成交付長方型胸章機及心型胸章予中國科技大學,且當初 原訂該胸章機會在101年9月15日交貨,有經原告同意,事後 因故需延長至9 月30日才能交貨,亦經原告同意,又本件原 告與中國科技大學之紛爭與被告無涉,是被告並無遲延交付 貨物之情形等詞為辯,經查,本件原告因得標中國科技大學 之教學設備採購案,遂向被告訂購系爭胸章機並約定於101 年8 月28日全數交貨予該學校。事後,被告雖告知長方型胸 章機及心型胸章機貨品需等到9月15日才有,卻至9月20日才 將該瑕疵貨品送至中國科技大學,已如前述,雖被告辯稱延 期有取得原告同意云云,惟雖經原告同意,被告並未依債務 本質給付無瑕疵之物,依法自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且原 告遭中國科技大學罰款係因被告遲延交付系爭胸章機予中國 科技大學所致,足見被告確有給付遲延之情形,使原告受有



2,664 元之損害,原告解除契約,並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2,664 元一事,自屬有據。(三)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為46,664元(計算式 :返還系爭胸章機價金44,000元+遲延罰款損害2,664 元= 46,664元)。
五、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6,66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七、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八、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依第436條之19第1項之規定,應確定 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九、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 、第78條、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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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璿宇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視界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