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43號
原 告 嘉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凱華
被 告 都會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碧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都會營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給付修繕費等,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5,848元
,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尚有500 元未繳。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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