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3年度,22號
FSEV,103,鳳補,22,2014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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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22號
原   告 賴金助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耀庭劉富卿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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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