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簡聲字,102年度,71號
FSEV,102,司鳳簡聲,71,2014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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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鳳簡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相 對 人 黃鈺棋
相 對 人 陳東明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8 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三中關於按相對人陳昱嘉(原名:陳文生)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東明( 原名:陳昇鴻)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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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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