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0年度,825號
FSEV,100,鳳簡,825,20140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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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825號
上 訴 人 謝耀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敏雄、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
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2年12月3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5,
9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2元,上訴人前已繳納4,800 元
,然尚餘14,372元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餘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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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