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1號原 告 郭天龍被 告 屏東縣牡丹鄉公所代 表 人 陳英銘 鄉長訴訟代理人 林國志參 加 人 郭許貴蘭(郭貴福之繼承人) 郭惠玫(郭貴福之繼承人) 郭惠貞(郭貴福之繼承人) 郭惠敏(郭貴福之繼承人) 王曉慧(郭貴福之再轉繼承人) 郭予凡(郭貴福之再轉繼承人) 郭享然(郭貴福之再轉繼承人) 郭惠琳(郭貴福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 李 協 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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