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61號
原 告 道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元仁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晉欣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561 元,應繳裁判費1,55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 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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