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3年度,11號
KSEV,103,雄補,11,2014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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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1號
原   告 逸安科技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晉豪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百佑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百佑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99,147 元,應繳裁判費4,30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8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
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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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逸安科技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佑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