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00號
原 告 洪德良即蒜頭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成狩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成狩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69,872 元,應繳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
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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