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拒卻鑑定人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聲字,103年度,8號
KSEV,103,雄簡聲,8,201401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聲字第8號
聲 明 人
即 原 告 宗瑞麟
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律師
      洪甯雅律師
      蔡家豪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法定代理人 沙志一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宗琦律師
      陳姿樺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聲明拒卻鑑定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331 條規定關於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 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之規定,當事人即得依同法第33條第1 項 第2 款所定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以足認鑑定人執行鑑定職 務有偏頗之虞而聲請拒卻鑑定人。所謂「足認鑑定人執行鑑 定職務有偏頗之虞」,應以鑑定人對於該訴訟事件之訴訟標 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 ,或基於其他特別情形,客觀上難期鑑定人為公正、誠實之 鑑定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則不得謂 鑑定人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 號判例、98 年度台抗字第826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明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其擔任相對人所 屬之漁業觀察員於金詠號船隻航行期間之加班費而提起本 件訴訟,而相對人乃聲請本院發函國立中山大學(下稱中山 大學)張水鍇副教授擔任本件鑑定金詠號船隻經由衛星系 統回傳至VMS 漁船監控系統數據資料及航跡圖所呈現之漁船 作業情形之鑑定人,然張水鍇副教授曾為被告所屬之公務員 ,且現仍有接辦相對人專案或標案之業務,尚難認其有公正 進行本件鑑定之可能等情。
三、經查,聲明人主張張水鍇副教授自90年4 月起至93年3 月止 及自93年3 月起至96年7 月止曾擔任相對人遠洋漁業開發中 心副研究員及遠洋漁業組資源評估科科長,是其所為之鑑定 自有偏頗等情,固據其提出中山大學網頁上有關張水鍇副教 授之重要經歷為證,惟張水鍇副教授現已非相對人所屬機關



人員,且為學術界人士,其理應無為虛偽不公平之鑑定而損 及自己學術地位之動機,則尚難以其曾為相對人所屬機關人 員逕認其所為之鑑定將有偏頗不實之情,又聲明人主張張水 鍇副教授現應仍有接辦被告專案計畫或標案之業務等情,惟 聲明人前揭主張均未提出具體事證證明,自尚難認定張水鍇 副教授與相對人有特定之利害關係,準此,聲明人聲明拒卻 鑑定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