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2年度,2220號
KSEV,102,雄簡,2220,2014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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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22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鄭文勝
      陳芳惠
被   告 邵上豪
      邵紅霞
      邵明俊
      邵建雄
      邵明聰
上 一 人 邵馨嫺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3樓
訴訟代理人
      邵苡鵑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紹馨嫺」、「紹苡鵑」之記載,應更正為「邵馨嫺」、「邵苡鵑」;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蔡龍雄」及㈡關於「邵明聰已過世」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邵梁秀裕」及「邵明哲已過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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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