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2年度,2209號
KSEV,102,雄簡,2209,2014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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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2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瑛廷即汨鉐堂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雪鳳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 年12月24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經
查,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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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