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2年度,1385號
KSEV,102,雄簡,1385,2014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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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385號
原   告 林立
訴訟代理人 林東燧
被   告 王明旭即王民有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陳長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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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