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385號原 告 林立訴訟代理人 林東燧被 告 王明旭即王民有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陳長慶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