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343號
原 告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復興
被 告 Nippon Marine Co., Ltd.
法定代理人 Eiji Ozawa住同上
被 告 Hiro Naviera SA C/o ST Marine Engineering
Co., Ltd.
法定代理人 Toramaru Yoshimur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定期命 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由訴訟代理人許志勇律師提起,惟原告未出 具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 ,有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大宗投遞簽收清單附 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5 款、第 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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