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2年度,3114號
KSEV,102,雄小,3114,2014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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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
      邱志承
被   告 胡揚繕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雄小字第311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 年1 月21日上午9 時1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 月28日
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捌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智媚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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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