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董家宏
被 告 周芸鳳即周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雄小字第2955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 年1 月21日上午9 時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 月28日下
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叁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智媚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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