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2年度,2856號
KSEV,102,雄小,2856,2014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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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謝味鈞
被   告 施朝仁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雄小字第2856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 年12月31日上午9 時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3 年1 月7 日
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黃園芳
法 官 郭育秀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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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