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勞簡字,102年度,80號
KSEV,102,雄勞簡,80,2014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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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80號
原   告 丁秉弘
      丁昱文
兼前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劉淑芬
訴訟代理人 白丞堯律師
被   告 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余景登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朱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原定於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再開辯論。並請原告陳報訴外人丁均寶之離職證明書、與被告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勞資協商同意書及載有丁均寶姓名之被告公司積欠員工資遣費及薪資明細表等資料過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吳智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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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