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21號
原 告 姜沛君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
被 告 禾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俊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吳幸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柒拾壹元,及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勞工退休準備金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伍拾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 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622 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㈡被告應給付13,037元至原告之勞工專戶。於本院審 理中分別減縮、擴張為:㈠被告給付117,085 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給付18,077元至原告之勞工專戶(本院卷㈡第255- 260 、269 、270 頁),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下 稱變更後之聲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0 年9 月1 日至被告公司任職,經 被告公司指派至高雄市新光三越百貨公司高雄三多店(下稱 新光三越高雄三多店)之「Dr.aiR」專櫃擔任職員(下稱系 爭專櫃)負責銷售事宜(下稱系爭勞動契約)。兩造約定以 時薪計算工資,工作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10時至下午10時 ,週六為上午10時起至下午10時,時薪為100 元,自103 年 1 月1 日起提高至每小時103 元。兩造原約定由原告與另一 人負責系爭專櫃銷售事宜,但自100 年10月份起僅剩原告一 人單獨負責系爭櫃位,並無他人可供交班,兩造遂約定如原
告不能上班必須找人代班。詎被告竟於101 年9 月25日發函 片面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下稱系爭函文),並稱自同年月 30 日 起生效。原告遂於同年10月初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申 請調解,並分別於同年11月13日及12月26日調解,仍無所獲 。被告以系爭函文違法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實以違反勞動 契約及法令,侵害原告之權益,原告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申 請調解時,已有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系爭勞動 契約業經原告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6 款終止。被告 尚積欠下列金額:㈠加班費62,249元:被告尚積欠如附表一 所示時數之加班費共計62,249元( 原請求68,061元,扣除10 1 年12月份5,812 元,本院卷㈡第269 、270 頁) 未給付, 原告自得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0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加班費。㈡資遣費:原告任職期間自100 年9 月1 日起至10 1 年9 月30日止,計1 年1 月,平均工資為41,647元(計算 式:【40,912+42,438+40,912 +42,267+42,181+41,169】÷ 6 =41,647元),原告自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請求 被告給付45,118元(計算式:41,467×【1 +1/ 12 】=45 ,118) 。㈢特別休假工資9,718 元:原告為被告工作1 年1 月,依法應有7 日特別休假,因被告未予原告特別休假,原 告自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8、3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9,718 元(計算式:41,647÷30×7 =9,718 ),是被告共計應給 付117,085 元。( 計算式:62,249+45,118+9,718 =117, 085)㈣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18,077元至原告之專戶: 原告每月薪資為40,101元至45 ,800 元,如以42,000元之級 距請求,自100 年10月起至101 年9 月,每月應提繳2,520 元,共計30,240元,被告竟僅提繳12,163元,原告自得依勞 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 項、第31條第1 項請求被告提繳18 ,077元至原告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等語,並聲明:如變更後 之聲明。
三、被告則以:原告於任職期間屢有庫存出錯、拒絕繳交資料與 被告之紀錄,被告遂於101 年9 月21日指派訴外人即被告公 司之經理黃韻至原告任職之系爭櫃位清點貨款,詎原告非但 態度惡劣拒不配合清點庫存及與預收現金,更出手毆打黃韻 ,導致黃韻受有左胸抓傷之傷害,被告始依勞動基準法第12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以系爭函文終止系爭勞動契約,是 被告自無庸給付資遣費,縱認原告得請求資遣費,依勞動退 休金條例第8 條、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依原告之年資僅得 請求1/2 月之資遣費,原告請求亦屬有誤。又原告從未將出 勤卡交回被告公司,原告主張之工作時間僅為系爭櫃位營業 時間,並非原告上班時間,原告不得請求加班費,且原告主
張之加班費應扣除休息時間,原告主張之加班時數實屬有誤 。又原告從未向被告請求特別休假,故原告之特別休假未休 實可歸責於原告,原告自不得請求特別休假之工資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自100 年9 月1 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被告於101 年9 月24日以101 禾字第0000000A號函通知被告自同年10月起不 再續僱,原告自同年10月1 日起即未再到被告公司工作。 ㈡原告之薪資為時薪制,自100 年9 月至12月之時薪為每小時 100元,101年1月起調整為每小時103元。 ㈢兩造曾於101 年11月3 日於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成立勞資爭議 調解,復於同年12月26日於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合意解除前揭 調解。
五、兩造爭執事項
㈠系爭勞動契約係由原告以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 款、第6 款 終止,或由被告依同法第12條第1 項第2 款、第4 款終止? ㈡原告得否請求加班費、資遣費、特別休假工資,並請求被告 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至原告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數額若 干?
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勞動契約業經被告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 項第2 款之 規定終止:
按勞工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 勞工實施暴行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 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執行職務者,亦屬之;且所 稱「強暴」,施強行,係指從事足以傷害身體或健康之不法 攻擊,一切有形力即物理力之行使,不問其係對人或對物為 之均包括在內,為不以受攻擊之人成傷為必要。經查,證人 即被告公司之業務經理黃韻與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101 年 9 月21日前已發現原告傳回銷售日報表有誤,有多次跟原告 要求他說明,並且請百貨公司樓管前去瞭解,並於101 年9 月21 日 前1 、2 天以電話給原告伊會直接去清點款項,原 告從專櫃的抽屜將裝現金的袋子拿在手上,伊請原告交出, 但原告拒絕且一直大聲說伊不懂作業程序,伊就就伸手去拿 ,而與原告發生拉扯導致受有右胸抓傷之傷勢,伊當天並未 拿到該筆款項,經告知原告不得私自處理這筆款項後,原告 仍拒不配合而自行將該款項拿去跟百貨公司結清等語(本院 卷㈡第201 、202 頁),當日與黃韻同行之被告公司業務助 理即證人林聖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天到系爭櫃位,伊與 黃韻要求原告提供預收款跟賣出鞋子之資料以供核對原告預
收款的筆記跟銷售資料以及預收的現金,原告有把裝現金的 袋子給我們看,但是不願意交出。因當時百貨公司已經休息 ,所以伊與黃韻希望趕快完成查驗,黃韻就伸手去拿錢袋, 而與原告發生拉扯導致黃韻受傷,原告當時情緒很不穩定, 一直大叫這是他的錢等語(本院卷㈡第205 頁),且黃韻當 日確受有左胸抓傷乙節,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診字第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本院卷㈠第18 1 頁),是原告於上開時、地與黃韻因查驗預收款一事發生爭 執後,因黃韻伸手欲拿錢袋,二人發生拉扯後致黃韻受傷等 情可堪認定。又原告因與黃韻、林聖偉因查驗預收款一事生 爭執,因黃韻伸手拿原告手中之錢袋,始發生拉扯,已如前 述,然動手拉扯他人身體,易使對方碰觸成傷,此為一般人 生活經驗能預見,自亦為原告主觀上所能預見。參以原告斯 時已情緒激動且不斷大叫「你們不懂業務程序」、「這是我 的錢」等語亦為證人黃韻、林聖偉證述明確,其自有以拉扯 取回裝有預收款錢袋藉以排除黃韻稽查,而容任傷害結果之 本意,是原告自有施暴行之故意。原告陳稱並無對黃韻施暴 行云云,實屬無據。而被告於101 年9 月24日以101 禾字第 0000000A號函通知原告自同年10月起不再續僱,原告自同年 10 月1日起即未再到被告公司工作一情,有上開函文在卷可 憑,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是被告因原告對於共同受僱於被告 之黃韻施暴行,被告因於對原告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 項 第2 款之終止權且已合法行使,兩造間系爭勞動契約業已終 止,堪以認定。至被告抗辯稱黃韻、林聖偉等人於不合宜之 時間、以不合宜方式逼原告清點預收款云云。然系爭款項為 貨品之預收款為原告所自承,被告自得派員查驗,且本件查 驗地點為系爭櫃位,且黃韻亦證述原告拒絕交出預收款,並 於營業時大聲說「你們不了解作業程序」等語,應認黃韻等 人係於營業時前往系爭櫃位查驗,是上開查驗既於原告上班 時間、查驗事項為出售之預收款,核屬與被告事業活動有直 接關連,被告上開查驗應屬必要且與所營業容有關連,尚無 不當之處,原告此部分陳述,即無足採。另被告復主張依勞 動基準法第12條第1 項第4 款終止系爭勞動契約及原告主張 依同法第14條第1 項6 款終止系爭勞動契約,因系爭勞動契 約業於101 年9 月30日經被告以同法第12條第1 項第2 款終 止,兩造以上開事由主張終止契約,自無庸贅述,併予敘明 。
㈡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61,571元: ⒈按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 小時,每2 週工作總時 數不得超過84小時;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
時間在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 以上;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2/3 以上。勞基法第30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第1 款、第 2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於被告公司任職期間有 如附表一所示之加班時數等語,業據提出前揭月份之輪值( 休)班表為證(下稱系爭班表,本院卷㈠第18-29 頁),核 與被告提出之專櫃薪資表所示每月上班時數相符(本院卷㈡ 第242-253 頁),且證人林聖偉於本院證稱:原告平日上班 是11.5小時、假日為12小時,原告於月底或月初會將輪值( 休)班表傳回被告公司,格式與系爭班表相同(本院卷㈠第 18-29 頁),百貨公司通常會開晨會原告通常要在開店前半 小時或更早到百貨公司等語(本院卷㈡第207 、209 頁), 又系爭櫃位於100 年9 月起至101 年9 月並無未開店營業之 記錄,新光三越高雄三多店平日營業時間為上午11時至晚間 10時,假日為上午10時30分至晚間10時,有該百貨公司10 0 年9 月25日新越三營字第0六五號函在卷可佐(本院卷㈡第 196 頁),是新光三越高雄三多店平日營業時間為11小時、 假日為11.5小時,且原告通常必須在百貨公司營業前提早半 小時或更早到達,業據林聖偉證述明確,互核上情,原告主 張其有附表一所示上班、加班時數,應堪採信。且林聖偉亦 證稱被告公司發給薪資之方式是以原告回傳被告公司之班表 以時薪計算,被告公司已依原告所回傳之時數發給原告薪資 ,已如前述,是被告抗辯稱系爭班表為原告自行製作,無法 證明原告上班時數云云,實為臨訟編織,委無足採。又原告 有附表二加班時數,經分別依前揭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計算後 ,扣除被告已依最低基本工資給付之時薪,原告得再向被告 請求加班費61,571元,逾此部分,即屬無據。 ⒉至被告抗辯原告主張之工作時間為他人代班且每日工作時間 有2 小時之休息時間應予扣除云云。查原告所提出之輪值( 休)班表中確有代班之記錄,惟原告就此則稱系爭櫃位為單 人櫃,伊如果休假可請自行找人代班,再由被告給付薪資給 伊,伊自行與代班之人結算等語。實則,系爭櫃位為單人櫃 位為兩造所不爭執,被告已依系爭班表所示時數發給原告薪 資已如前述,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約定由原告自行請人代班 一節,應非虛妄,被告既已受領原告所提出之勞務,縱由他 人代班,亦屬經被告同意,倘許被告事後否認原告所提供之 勞務,有失情理之平甚明,是被告此部分抗辯亦不足採。再 原告陳稱伊必須趁沒有客人的時候委請鄰近之互助櫃協助才 去吃午飯及晚飯,若有客人的時候就必須趕緊出來招呼客人 ,伊無專屬休息室,僅在百貨公司每一層樓有四十幾個人要
共同使用之休息室,並無休息的時間等語(本院卷㈡第270 頁),核原告前揭陳述尚屬合理,被告未能證明每日給與原 告2 小時之休息時間,被告此部分抗辯,亦無足採。 ㈢原告不得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
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第17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雇主依前條終止 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 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 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勞動基準 法第12條第1 項第4 款、第3 項、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系爭勞動契約係因被告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 項第2 款終止,而非原告依前揭規定終止乙節,已如前述,原告自 無從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甚明,原告此部分主張 ,即屬無據。
㈣原告不得請求被告給付特別休假工資:
1.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 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1 年以上3 年未滿者7 日。二、3 年以上5 年未滿者10日。三、5 年以上10 年 未 滿者14日。四、10年以上者,每1 年加給1 日,加至30日為 止,勞基法第38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自100 年9 月1 日起 至101 年9 月30日止受僱於被告,已如前述,則依上開規定 ,被告應給予原告之特別休假7 日。
2.次按本法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一、計算特 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5條之規定。二、特別休假日期 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 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基 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特別休假為勞工依任職年資, 按年得享有之休假權利,其日數因勞工任職期間之久暫而有 差異,乃為獎勵勞工繼續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定 期限而設,旨在提供勞工休憩、調養身分之機會,並有餘暇 充實文化、社會生活,增進生活品質,是勞工於特別休假日 未工作,雇主仍應給付工資,具有免除勞務之恩惠性質;如 勞工已排定特別休假,但經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特別休假 日工作者,雇主方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 ;但如勞工未排定休假,致年度終結仍未能休畢,則屬勞動 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之情形,申言之,勞工於該年 度內未排定特別休假,其繼續工作僅能認為係在正常工時內 提供勞務,不能指為在特別休假日工作。故勞工應休而未休
完之特別休假,雇主非必發給未休完日數之工資,端視其原 因而定,除勞工係在雇主特別要求下而未休,即所謂可歸責 於雇主情形下,雇主有給付工資之義務外,需勞工已請求雇 主給予特別休假遭雇主拒絕,或客觀上勞工不可能使用該特 別休假,致於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前未能休假,始得請求雇 主給付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請求給付不休假工資者,應就 其債權發生之事實,即不休假原因之所在,負舉證之責(最 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55號判決、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 第1017號判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8月7日台勞動二字第 17873 號、79年9 月15日台勞動二字第21827 號函參照) 。經查,原告雖主張其有特別休假7 天未休等語,原告自承 如請假可自行找人代班,縱系爭櫃位為單人櫃,亦非無休假 之可能,原告亦自承伊從未向被告請特別休假(本院卷㈡第 272 頁),是原告未舉證證明業已排定特別休假但在被告特 別要求下而未休而可歸責於被告或非因原告個人因素致未休 特別休假,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原告不得請求被告給 付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特別休假工資 9,718元,洵非有據。
㈤原告得請求被告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16,950元至原告之勞工 退休準備金專戶:
按「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 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 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前 項規定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 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 償」,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14條第1 項、第2 項、第3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 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 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與之 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同法施行 細則第10條並將勞工非因工作而獲得之對價,或雇主為單方 之目的而為任意性、恩給性之給付,如年終獎金、競賽獎金 、夜點費等,明文排除於上開條款所稱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 性給與範圍之外,以杜爭議。故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規 定之工資,不僅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且須經常性之 給與始足當之。勞工因工作而獲得者,如經常性給與之工資 、薪金固不論,即便是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 實物等方式給與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給與,如屬 經常性者亦均屬之。經查,附表三所示之底薪與加班費均屬
原告以提供勞務為被告工作所獲得之給與,揆諸前揭說明, 應屬工資甚明。又原告主張月薪之計算方式為被告每月給付 之底薪加計應給付之加班費,為被告對此並未爭執,自應採 為判決基礎,是原告自得請求如附表三所示原告依月薪及勞 工退休金提撥分級表計算,扣除被告已提撥之勞工退休金之 差額17,436元至其勞工退休專戶,逾此部分,亦屬無據。 ㈥承上,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61,571元並得請求被告提 撥勞工退休準備金16,95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七、綜上所述,原告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61,571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 年3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院卷㈠ 第37頁),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6 條第1 項、第14條第1 項、第2 項、第31條第1 項之規 定請求被告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16,95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 準備金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八、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附表一:
┌─┬──┬────┬────────┬────┬─────┬────┬─────┐
│編│工作│加班日期│上班時間 │加班時數│延長工時在│再延長工│備註 │
│號│月份│ │ │ │2 小時以內│時之合計│ │
│ │ │ │ │ │之合計時數│時數 │ │
├─┼──┼────┼────────┼────┼─────┼────┼─────┤
│1 │100 │10月1日 │10:00~21:30 │3.5小時 │ 62小時 │ 64小時│總計上班時│
│ │年10├────┼────────┼────┤ │ │數:374 小│
│ │月 │10月2日 │10:00~21:30 │3.5小時 │ │ │時 │
│ │ ├────┼────────┼────┤ │ │ │
│ │ │10月3日 │10:30~22:00 │3.5小時 │ │ │ │
│ │ ├────┼────────┼────┤ │ │ │
│ │ │10月4日 │10:30~23:00 │4.5小時 │ │ │ │
│ │ ├────┼────────┼────┤ │ │ │
│ │ │10月5日 │10:30~23:00 │4.5小時 │ │ │ │
│ │ ├────┼────────┼────┤ │ │ │
│ │ │10月6日 │10:30~23:00 │4.5小時 │ │ │ │
│ │ ├────┼────────┼────┤ │ │ │
│ │ │10月7日 │10:30~23:00 │4.5小時 │ │ │ │
│ │ ├────┼────────┼────┤ │ │ │
│ │ │10月8日 │10:00~22:30 │4.5小時 │ │ │ │
│ │ ├────┼────────┼────┤ │ │ │
│ │ │10月9日 │10:00~22:30 │4.5小時 │ │ │ │
│ │ ├────┼────────┼────┤ │ │ │
│ │ │10月10日│10:30~23:00 │4.5小時 │ │ │ │
│ │ ├────┼────────┼────┤ │ │ │
│ │ │10月11日│10:30~22:30 │4小時 │ │ │ │
│ │ ├────┼────────┼────┤ │ │ │
│ │ │10月12日│10:30~22:30 │4小時 │ │ │ │
│ │ ├────┼────────┼────┤ │ │ │
│ │ │10月13日│10:30~22:30 │4小時 │ │ │ │
│ │ ├────┼────────┼────┤ │ │ │
│ │ │10月14日│10:30~23:00 │4.5小時 │ │ │ │
│ │ ├────┼────────┼────┤ │ │ │
│ │ │10月15日│10:00~22:30 │4.5小時 │ │ │ │
│ │ ├────┼────────┼────┤ │ │ │
│ │ │10月16日│10:00~22:30 │4.5小時 │ │ │ │
│ │ ├────┼────────┼────┤ │ │ │
│ │ │10月17日│10:30~22:00 │3.5小時 │ │ │ │
│ │ ├────┼────────┼────┤ │ │ │
│ │ │10月18日│10:30~22:00 │3.5小時 │ │ │ │
│ │ ├────┼────────┼────┤ │ │ │
│ │ │10月19日│10:30~22:00 │3.5小時 │ │ │ │
│ │ ├────┼────────┼────┤ │ │ │
│ │ │10月20日│10:30~22:00 │3.5小時 │ │ │ │
│ │ ├────┼────────┼────┤ │ │ │
│ │ │10月21日│10:30~22:00 │4.5小時 │ │ │ │
│ │ ├────┼────────┼────┤ │ │ │
│ │ │10月22日│10:00~22:30 │4.5小時 │ │ │ │
│ │ ├────┼────────┼────┤ │ │ │
│ │ │10月23日│10:00~22:30 │4.5小時 │ │ │ │
│ │ ├────┼────────┼────┤ │ │ │
│ │ │10月24日│10:30~22:00 │3.5小時 │ │ │ │
│ │ ├────┼────────┼────┤ │ │ │
│ │ │10月25日│10:30~22:00 │3.5小時 │ │ │ │
│ │ ├────┼────────┼────┤ │ │ │
│ │ │10月26日│10:30~22:00 │3.5小時 │ │ │ │
│ │ ├────┼────────┼────┤ │ │ │
│ │ │10月27日│10:30~22:00 │3.5小時 │ │ │ │
│ │ ├────┼────────┼────┤ │ │ │
│ │ │10月28日│10:30~23:00 │4.5小時 │ │ │ │
│ │ ├────┼────────┼────┤ │ │ │
│ │ │10月29日│10:00~22:30 │4.5小時 │ │ │ │
│ │ ├────┼────────┼────┤ │ │ │
│ │ │10月30日│10:00~22:30 │4.5小時 │ │ │ │
│ │ ├────┼────────┼────┤ │ │ │
│ │ │10月31日│10:30~22:00 │3.5小時 │ │ │ │
├─┼──┼────┼────────┼────┼─────┼────┼─────┤
│2 │100 │11月1日 │10:30~22:00 │3.5小時 │ 60小時 │ 53小時│總計上班時│
│ │年11├────┼────────┼────┤ │ │數:353小 │
│ │月 │11月2日 │10:30~22:00 │3.5小時 │ │ │時 │
│ │ ├────┼────────┼────┤ │ │ │
│ │ │11月3日 │10:30~22:00 │3.5小時 │ │ │ │
│ │ ├────┼────────┼────┤ │ │ │
│ │ │11月4日 │10:30~22:00 │3.5小時 │ │ │ │
│ │ ├────┼────────┼────┤ │ │ │
│ │ │11月5日 │10:00~22:00 │4 小時 │ │ │ │
│ │ ├────┼────────┼────┤ │ │ │
│ │ │11月6日 │10:00~22:30 │4.5 小時│ │ │ │
│ │ ├────┼────────┼────┤ │ │ │
│ │ │11月7日 │10:30~22:30 │4 小時 │ │ │ │
│ │ ├────┼────────┼────┤ │ │ │
│ │ │11月8日 │10:30~22:00 │3.5小時 │ │ │ │
│ │ ├────┼────────┼────┤ │ │ │
│ │ │11月9日 │10:30~23:00 │5小時 │ │ │ │
│ │ ├────┼────────┼────┤ │ │ │
│ │ │11月10日│10:30~22:00 │3.5小時 │ │ │ │
│ │ ├────┼────────┼────┤ │ │ │
│ │ │11月11日│10:30~22:30 │4 小時 │ │ │ │
│ │ ├────┼────────┼────┤ │ │ │
│ │ │11月12日│10:00~22:00 │4 小時 │ │ │ │
│ │ ├────┼────────┼────┤ │ │ │
│ │ │11月13日│10:00~22:00 │4 小時 │ │ │ │
│ │ ├────┼────────┼────┤ │ │ │
│ │ │11月14日│10:30 ~22:00 │3.5小時 │ │ │ │
│ │ ├────┼────────┼────┤ │ │ │
│ │ │11月15日│10:30 ~22:00 │3.5小時 │ │ │ │
│ │ ├────┼────────┼────┤ │ │ │
│ │ │11月16日│10:30 ~22:00 │3.5小時 │ │ │ │
│ │ ├────┼────────┼────┤ │ │ │
│ │ │11月17日│10:30 ~22:00 │3.5小時 │ │ │ │
│ │ ├────┼────────┼────┤ │ │ │
│ │ │11月18日│10:30~22:30 │4 小時 │ │ │ │
│ │ ├────┼────────┼────┤ │ │ │
│ │ │11月19日│10:00~22:00 │4 小時 │ │ │ │
│ │ ├────┼────────┼────┤ │ │ │
│ │ │11月20日│10:00~22:00 │4 小時 │ │ │ │
│ │ ├────┼────────┼────┤ │ │ │
│ │ │11月21日│10:30~22:00 │3.5小時 │ │ │ │
│ │ ├────┼────────┼────┤ │ │ │
│ │ │11月22日│10:30~22:00 │3.5小時 │ │ │ │
│ │ ├────┼────────┼────┤ │ │ │
│ │ │11月23日│10:30~22:00 │3.5小時 │ │ │ │
│ │ ├────┼────────┼────┤ │ │ │
│ │ │11月24日│10:30~22:00 │3.5小時 │ │ │ │
│ │ ├────┼────────┼────┤ │ │ │
│ │ │11月25日│10:30~22:30 │4 小時 │ │ │ │
│ │ ├────┼────────┼────┤ │ │ │
│ │ │11月26日│10:00~22:00 │4 小時 │ │ │ │
│ │ ├────┼────────┼────┤ │ │ │
│ │ │11月27日│10:00~22:00 │4 小時 │ │ │ │
│ │ ├────┼────────┼────┤ │ │ │
│ │ │11月28日│10:30 ~22:00 │3.5小時 │ │ │ │
│ │ ├────┼────────┼────┤ │ │ │
│ │ │11月29日│10:30 ~22:00 │3.5小時 │ │ │ │
│ │ ├────┼────────┼────┤ │ │ │
│ │ │11月30日│10:30 ~22:00 │3.5小時 │ │ │ │
├─┼──┼────┼────────┼────┼─────┼────┼─────┤
│3 │100 │12月1日 │10:30~22:00 │3.5小時 │ 62小時 │64.5小時│總計上班時│
│ │年12├────┼────────┼────┤ │ │數:374.5 │
│ │月 │12月2日 │10:30~22:30 │ 4小時 │ │ │小時,本月│
│ │ ├────┼────────┼────┤ │ │不請求加班│
│ │ │12月3日 │10:00~22:00 │ 4小時 │ │ │費(本院卷│
│ │ ├────┼────────┼────┤ │ │㈡第270 頁│
│ │ │12月4日 │10:00~22:00 │ 4小時 │ │ │) │
│ │ ├────┼────────┼────┤ │ │ │
│ │ │12月5日 │10:30~22:00 │3.5小時 │ │ │ │
│ │ ├────┼────────┼────┤ │ │ │
│ │ │12月6日 │10:30~22:00 │3.5小時 │ │ │ │
│ │ ├────┼────────┼────┤ │ │ │
│ │ │12月7日 │10:30~22:00 │3.5小時 │ │ │ │
│ │ ├────┼────────┼────┤ │ │ │
│ │ │12月8日 │10:30~22:00 │3.5小時 │ │ │ │
│ │ ├────┼────────┼────┤ │ │ │
│ │ │12月9日 │10:30~22:30 │ 4小時 │ │ │ │
│ │ ├────┼────────┼────┤ │ │ │
│ │ │12月10日│10:00~22:00 │ 4小時 │ │ │ │
│ │ ├────┼────────┼────┤ │ │ │
│ │ │12月11日│10:00~22:00 │ 4小時 │ │ │ │
│ │ ├────┼────────┼────┤ │ │ │
│ │ │12月12日│10:30~22:00 │3.5小時 │ │ │ │
│ │ ├────┼────────┼────┤ │ │ │
│ │ │12月13日│10:30~23 :00 │4.5小時 │ │ │ │
│ │ ├────┼────────┼────┤ │ │ │
│ │ │12月14日│10:30~22:00 │3.5小時 │ │ │ │
│ │ ├────┼────────┼────┤ │ │ │
│ │ │12月15日│10:30~22:00 │3.5小時 │ │ │ │
│ │ ├────┼────────┼────┤ │ │ │
│ │ │12月16日│10:30~22:30 │ 4小時 │ │ │ │
│ │ ├────┼────────┼────┤ │ │ │
│ │ │12月17日│10:00~22:00 │ 4小時 │ │ │ │
│ │ ├────┼────────┼────┤ │ │ │
│ │ │12月18日│10:00~22:00 │ 4小時 │ │ │ │
│ │ ├────┼────────┼────┤ │ │ │
│ │ │12月19日│10:30~22:00 │3.5小時 │ │ │ │
│ │ ├────┼────────┼────┤ │ │ │
│ │ │12月20日│10:30~22:00 │3.5小時 │ │ │ │
│ │ ├────┼────────┼────┤ │ │ │
│ │ │12月21日│10:30~22:00 │3.5小時 │ │ │ │
│ │ ├────┼────────┼────┤ │ │ │
│ │ │12月22日│10:30~22:00 │3.5小時 │ │ │ │
│ │ ├────┼────────┼────┤ │ │ │
│ │ │12月23日│10:30~22:30 │ 4小時 │ │ │ │
│ │ ├────┼────────┼────┤ │ │ │
│ │ │12月24日│10:00~22:00 │ 4小時 │ │ │ │
│ │ ├────┼────────┼────┤ │ │ │
│ │ │12月25日│10:00~22:00 │ 4小時 │ │ │ │
│ │ ├────┼────────┼────┤ │ │ │
│ │ │12月26日│10:30 ~22:00 │3.5小時 │ │ │ │
│ │ ├────┼────────┼────┤ │ │ │
│ │ │12月27日│10:30 ~22:00 │3.5小時 │ │ │ │
│ │ ├────┼────────┼────┤ │ │ │
│ │ │12月28日│10:30 ~22:00 │3.5小時 │ │ │ │
│ │ ├────┼────────┼────┤ │ │ │
│ │ │12月29日│10:30 ~22:00 │3.5小時 │ │ │ │
│ │ ├────┼────────┼────┤ │ │ │
│ │ │12月30日│10:30~22:30 │ 4小時 │ │ │ │
│ │ ├────┼────────┼────┤ │ │ │
│ │ │12月31日│10:00~22:00 │ 4小時 │ │ │ │
├─┼──┼────┼────────┼────┼─────┼────┼─────┤
│4 │101 │1月1日 │10:00~22:00 │ 4小時 │ 60小時 │51.5小時│總計上班時│
│ │年1 ├────┼────────┼────┤ │ │數:359.5 │
│ │月 │1 月2日 │10:30 ~22:00 │3.5小時 │ │ │小時 │
│ │ ├────┼────────┼────┤ │ │ │
│ │ │1 月3日 │10:30 ~22:00 │3.5小時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