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勞小字,102年度,71號
KSEV,102,雄勞小,71,2014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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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小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德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惠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步光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 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被上訴人主張其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2,000元,如上訴人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所有之利益應為其
可據以申請之最高失業給付共計79,200元(計算式:22,000元×
6 成×6 月=79,200元),加計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716元
部分,則本件訴訟上訴利益核定為89,916元(79,200元+10,716
元=89,9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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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德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