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222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鴛鴦雙子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陳慈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朝傳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2 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