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1年度,2224號
KSEV,101,雄簡,2224,20140127,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222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鴛鴦雙子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陳慈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朝傳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2 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