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819號
上 訴 人 府邸建設有限公司
即被告暨
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張泓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郭吳春滿即合滿工程行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1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
第2 審上訴。經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59,522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2,490 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266,4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4,305 元,合計應徵第2
審裁判費共6,7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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