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24號
原 告 高濰棛
法定代理人 張荷瑢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鎧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劉鎧豪及其法定代理人(如為父及母則應全
部提出)全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如為父及母則應全部提出)
全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原告應再具狀陳明請求被告給付之各項款項之法律依據(即
係依何法律關係請求,簡言之,係依何法條之規定請求),
並備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