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3年度,23號
FYEV,103,豐補,23,201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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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2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孟貢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晉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4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
  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並請補正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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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