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2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孟貢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晉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4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
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並請補正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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