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送達代收人 林心瑜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婉真發支付命令(102
年度司促字第414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46400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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