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補字第5號聲 請 人 甲○○地政士即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 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 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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