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2年度,88號
KSDA,102,簡,88,2014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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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88號
原   告 禾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上訴人
代 表 人 黃英俊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即被上訴人
代 表 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羅永新
      楊佩樺
      林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
5日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 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 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上開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 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88號判決送達於上訴人後,上訴人於 民國102年12月3日提起上訴,其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 ,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揭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 3項、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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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