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2年度,6號
KSDA,102,簡,6,20140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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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6號
原   告 品陞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向罡
被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英世 局長
訴訟代理人 李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向罡為原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 ,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 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 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 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均準用之。二、本院已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就本件訴訟作成判決,並於同 年月30日將判決送達原告收受。而本件起訴時原告代表人為 陳伯東,嗣於102年10月31日變更為陳向罡,訴訟程序當然 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該 新任代表人應為原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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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陞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