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78號
KSDV,103,補,178,2014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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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8號
原   告 傅詩凱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原告與被告邱炳華即高雄市私立正一托兒所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924,1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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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