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蕭立宏
被 告 蕭智宏
劉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