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40號
KSDV,103,補,140,2014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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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王怡傑
原告與被告洪佩瑜李佳香歐威志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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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