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99號
債 權 人 沅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惠芬即瑩欣企業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瑩欣企業工程行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瑩欣企業工程
行經查其組織型態為合夥,應載明法定代理人),並提供最
新之商業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是否對蔡惠芬請求;若是,陳明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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