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57號
KSDV,103,司票,57,2014010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向陽優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光
相 對 人 胡志賢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5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
│附表:103年度司票字第57號 │
├──┬───────┬─────┬───────┬──────┬────┤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民國) │(新台幣) │ (民國) │ (民國) │ │
├──┼───────┼─────┼───────┼──────┼────┤
│001 │101年4月25日 │150,000元 │101年8月31日 │102年1月8日 │No367093│
├──┼───────┼─────┼───────┼──────┼────┤
│002 │101年4月25日 │150,000元 │101年9月30日 │102年1月8日 │No367094│
├──┼───────┼─────┼───────┼──────┼────┤
│003 │101年4月25日 │150,000元 │101年11月30日 │102年1月8日 │No367095│
├──┼───────┼─────┼───────┼──────┼────┤
│004 │101年4月25日 │154,794元 │101年12月31日 │102年1月8日 │No367096│
├──┼───────┼─────┼───────┼──────┼────┤
│005 │101年4月25日 │150,000元 │101年10月31日 │102年1月8日 │No367100│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向陽優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