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鐵社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麗雲
人
相 對 人 葉國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鐵社企業有限公司、曾麗雲、葉國貞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曾麗雲、葉國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鐵社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