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298號
KSDV,103,司票,298,201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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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鐵社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麗雲

相 對 人 葉國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鐵社企業有限公司曾麗雲葉國貞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曾麗雲葉國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鐵社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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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鐵社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