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165號
KSDV,103,司票,165,201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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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陳勝志
相 對 人 百正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正營造廠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票據是否有提示,若有,陳明提示日之日期。
二、相對人百正營造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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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正營造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