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2號聲 請 人 王惠美即大都會體育運動廣場上聲請人王惠美即大都會體育運動廣場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一件( 台端所 附為「遺失票據申報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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