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2號
KSDV,103,司催,2,201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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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2號
聲 請 人 王惠美即大都會體育運動廣場
上聲請人王惠美即大都會體育運動廣場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一件( 台端所
  附為「遺失票據申報書」)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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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