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郭文傑
上聲請人郭文傑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係受受款人宇祥國際有限公司之委任辦理公示催告事宜
,並非聲請人,應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更改為
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並向本院具狀更改聲請人為
真正票據權利人,將原聲請人改列為代理人,蓋因原聲請人
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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