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90年度,327號
CYEV,90,嘉簡,327,2001062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三二七號
  原   告 乙○○○○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澄義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乙○○○○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