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20號
KSDV,103,司促,920,201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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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王立文
債 務 人 蘇輝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佰肆拾壹萬捌仟叁佰陸拾元
  ,及其中新台幣叁佰肆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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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