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2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呂懿書
債 務 人 陳安萍(原名:張陳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柒萬陸仟柒佰捌拾陸元,
及其中新台幣肆拾萬肆仟柒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