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5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 理 人 吳清貴
債 務 人 劉惠婷
債 務 人 劉富仁
債 務 人 劉莊秀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萬捌仟壹佰貳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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