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10號
KSDV,103,司促,510,2014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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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1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呂振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壹仟叁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叁佰元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呂振茂於094 年0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4 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8591 元整未為
     清償(含代償金額43886 元整、手續費4830元整、消
     費款749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479元整及違約金900
     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
     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
     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
     臺幣51382 元整自094 年1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300 元整計算之違
     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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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