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4號
KSDV,103,司促,44,2014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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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4號
債 權 人 莊崇民
債 務 人 鴻碩政經新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益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鴻碩政經新都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為何?(係聲請狀所載之57,330或
  57,333元)。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債務人鴻碩政經新都大樓管理委員會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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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