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26號
KSDV,103,司促,426,201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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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鄭譽欽
債 務 人 蔡姵晴
債 務 人 林茂森
債 務 人 林彩縈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國賢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台幣玖萬柒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
  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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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